第一条 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是在贵州省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整合学校地质工程、岩土工程、环境科学、矿业学院矿山灾害安全工程等学科和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等实验室技术支撑系统联合申建,于2005年7月正式获批并投入建设的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贵州大学相关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有相对集中的实验室用房,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权,为校直属科研机构。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行政事务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学术秘书1名,行政秘书1名,并组成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行政领导集体。行政办公室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行政事务正常运转的常设核心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是主持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全面工作,对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包括:
1、主持制定和修改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2、审议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和领导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
4、主持和领导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及人事管理工作;
5、主持作好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科技保密等工作;
6、作好中青年学术骨干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7、主持开放基金、主任基金申报及成果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秘书工作职责是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工作,主持行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是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助手,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起草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及各阶段工作目标;
2、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3、作好各种文件、资料、固定资产的归档保管,及各种材料的组织申报工作;
4、负责日常办公经费的管理,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报表,领取和发放津贴、奖金,作好财务记录等工作;
5、作好日常接待及网络、水电、安全保卫、卫生等管理工作;
6、按季度定期出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简报》,年底定期出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
7、协助召开实验室会议,起草会议方案,作好会议记录,传达会议精神;
8、作好各类公章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术秘书工作职责是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是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助手,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其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组织项目申报、科研方向论证、学术发展规划;
2、制定研究生教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管理文件;
3、协助组织召开各类学术会议,起草会议方案、会议纪要和会议总结;
4、起草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总结报告,并监督科研任务的落实情况;
5、组织拟订研究生教学计划,设置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教学任务的执行;
6、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7、作好学术成果统计,及教学、科研、学术成果等信息的上报;
8、作好开放基金、主任基金的申报与管理;
9、出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简报》(按季度)和《学术年报》(年底)。
第七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目前设立3个研究室(地表演化与岩溶水环境研究室、地质灾害与工程地质研究室、矿山环境整治与技术研发研究室)、1个实验测试中心、2个研究生野外观测试验站。各研究室、研究室、中心设主任1名。
第八条 研究室主任工作职责:
1、主持本研究领域的科研方向论证、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
2、组织本研究室科研成果统计、各种资料的上报工作;
3、起草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方案,并监督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4、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答辩工作;
5、完成实验室行政机构和学术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理化分析实验测试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试验设备的管理、维护、运营、开放等工作;
2、负责试验室的安全保卫和卫生;
3、充分发挥试验设备的功效,保障重点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4、积极拓展渠道,争取实现试验设备的创收;
5、各分试验室主任服从并协助实验测试中心主任工作。
第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