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2阅读次数:2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圆满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现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省部共建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包括贵州省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包括理化测试分析中心)的所有在编研究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要热爱科学事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不断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努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四条 固定研究人员除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任务外,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各项活动,对外加强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维护实验室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爱护办公环境和试验设备。
  第五条 为提高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固定研究人员要积极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争取各项科技奖励、申报成果专利。
  第六条 成果署名单位标准中文名为: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标准英文名为:Key Laboratory of Karst Environment and Geohazard Prevention (Guizhou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七条 固定研究人员每年年终必须按规定如期提交年度总结,包括教学情况、承担科研项目、在研项目进展、科技成果统计(附证明材料)。并按通知或规定及时准备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所需的各类申报材料和评估材料。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为固定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工作条件,并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第九条 固定研究人员有对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和工作业绩享受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等。
  第十条 固定研究人员有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争取各种科研项目(包括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权利。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面向固定研究人员开放,用于资助科研项目的启动和预研。
  第十一条 固定研究人员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在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中做特邀报告,报告内容又符合本重点实验室主要学术方向者,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二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中做出有突出贡献者,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每两年对所有固定研究人员进行一次学术成果量化考核,考核工作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贵州大学对教学科研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遵照学校相关文件。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制定的考核基本标准如下:
  1 教 授: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80万元;发表2篇SCI期刊论文,或EI收录论文4篇,或中文核心期刊8篇。
  2 副教授: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50万元;发表1篇SCI期刊论文,或EI收录论文3篇,或中文核心期刊6篇。
  3 讲 师: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20万元;发表EI收录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2篇,或一般性学术期刊4篇。
  4 助 教: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5万元;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或一般性学术期刊2篇。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达不到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平均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并退回校人事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