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是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实验室开放程度的具体表现。为广泛吸引国内外学者参与合作研究,有力提高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现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二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可采用本人自荐、专家推荐或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不受国籍和年龄限制,其聘任期视合作开展的科研课题而定。兼职人员聘任期一般为2~5年;访问学者一般在三个月以内。
第四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研工作,应与岩溶环境地质学、岩溶工程地质学、矿山灾害与国土整治3大学术方向相符。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固定人员拥有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服从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和考核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和仪器设备,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七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客座和兼职期满必须按时提交科研总结报告。
第八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所从事的科研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必须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由本人、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和原工作单位共享。
第九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应自觉维护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为促进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同为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有对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在重点实验室期间,享受重点实验室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等。兼职人员的补贴由合作者视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为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并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优先安排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在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中做特邀报告,报告内容又符合本重点实验室主要学术方向者,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四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中做出有突出贡献者,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