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9阅读次数:1424

 (初稿)    

为了确保攻读我实验室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及贵州大学对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有关规定及培养硕士生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遴选导师的学科专业范围
遴选我实验室的硕士生导师,必须在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及学生培养的前提下,相近学科或与之交叉的学科的教师,可跨学科参加导师的遴选。
 
第二条 遴选导师的基本原则
    1、导师的遴选要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2、遴选导师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3、遴选的导师以中青年学者、专家为主,以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4、导师遴选的推荐顺序,首先,本实验室教师优先申请遴选;其次,本校其它学院(相近学科或与之交叉学科)的导师;再次,与我实验室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在研究院所工作、为我校兼职教授或在遴选后担任我校兼职教授并能积极履行参与我实验室学科建设的义务且做出贡献的校外导师。
 
第三条 遴选导师的程序
    1、根据学校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遴选的时间要求,申请者本人提交《贵州大学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实验室;
    2、实验室汇总拟遴选的导师基本情况表,根据研究生院导师遴选办法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
    3、实验室把汇总的拟参加遴选导师的基本情况表,先提交给各学科点负责人进行审查;
    4、在各学科点内部先讨论形成一个意见,由硕士点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返回实验室后,再提交给实验室分管领导审查; 
    5、实验室分管领导审查结束后,提请实验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者,同意推荐。
    6、根据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及投票结果,网上公示投票通过者名单。公示无异议,由实验室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并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学校参加遴选。
 
第四条 遴选导师的回避和监督
    1、凡硕士生导师申请人以及有亲属申请硕士生导师的人员,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投票评议工作。申请人为实验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则不参加相关的评议或审定会议。应到委员数计算方法为:总委员数减去回避的委员数。
    2、资格审查和评议中个人提出的申诉和异议,由实验室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3、导师遴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遴选过程和实验室学位委员会评议意见以及在正式上报前的推荐结果均要保密。
 
第五条 外单位兼职导师的遴选,参照学校的《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稿)》执行。
 
第六条 校内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自动成为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和原则,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导师在校外培养研究生的要求:所有在外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完成所有学分和相关环节,才能申请到外单位从事毕业论文研究。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中,到外单位完成毕业论文工作的只能有一名。承担研究生培养的单位要与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签订培养协议,保证学生的安全、工作条件和培养质量。拟在外单位进行培养的研究生要与校内导师和实验室签订协议,同时要与培养单位导师签订协议,保证在外单位期间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服从校内外导师、实验室及培养单位的管理。研究生每半年向校内导师、所在硕士点和实验室提交书面研究进展报告,由所在硕士点根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如研究不能按开题报告正常进行,所在硕士点有权终止外出培养计划。
 
第八条导师在校内培养研究生的要求:在任导师必须要有与其所在硕士点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研究课题;若导师没有与所在硕士点培养方向相同或相近的课题,导师可以停止在该硕士点招生,若尚未开题的研究生可转到其它导师课题组进行培养。按相关程序由学生申请,导师同意,硕士点通过进行。在校内培养、导师为外单位人员,各硕点应指定一名校内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协助培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
0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