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6阅读次数:96

国土资源部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严禁个人擅自购买或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目录详见《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管理责任人为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团队负责人、指导老师。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学院严格的审批手续。购买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应配备专用储存装置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库的管理责任人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需经实验室审批、备案。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七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学院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八条 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实验室管理人和实验室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并建立入库剧毒化学品的档案。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领用人必须是实验室指导老师、团队负责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领用人必须全程负责监管实验的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等。

领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领用剂量严格控制为当天一次性实验所需剂量;领用时间应确定在该实验一切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即剧毒化学品一旦进入实验室,能够马上进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需稍事存放的,必须标注醒目名称后,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由领用人退回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装置存放,严禁私自储存或转借。

第十条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或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一条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以及实验室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剧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收集化学品废弃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经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