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规范责任追究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的统称。
第三条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各类聘用人员、校外人员等所有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及相关人员按照《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对实验室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造成违规事实或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直接行为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课题组负责人等);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领导。
(二)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二级单位;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学校职能部门。
如追究对象有上述多重身份,依规合并追究责任后择其较重者处罚;如追究对象为学生,其指导教师应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方式3类。以上3类追责方式可组合使用。
第八条追究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党规、组织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分级
第九条根据实验室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将实验室安全责任分为: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和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条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是指存在下述情况之一,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一)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三)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四)允许未获得相关资质许可的人员从事按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开展相关工作的。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进行须人员值守的实验而未安排人员值守或实验人员脱岗的。
(七)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现同类隐患问题,完成整改,但在本年度后续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在该实验室继续出现同类隐患问题2次以上情况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但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分为I~Ⅲ级:
(一)Ⅰ级实验室安全事件:造成3人及以上人员轻伤,或造成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Ⅱ级实验室安全事件:造成1~2人轻伤,或造成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小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Ⅲ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造成5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经学校研判确定或经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
人员伤情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由事故调查小组及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认定。事故事件等级认定条件为并列关系,事故事件后果跨等级并存时,以最高事故事件等级定性。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的追究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提醒约谈或校内通报的处罚。
(二)对相关实验室给予校内通报。关停2天以上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相关单位给予校内通报。追责处罚执行后,需立即落实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视违规情节和影响后果轻重情形,可给予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提醒约谈或校内通报等处罚,相关实验室关停5天以上。
(四)1年内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被追责2次以上的个人,取消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奖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
(二)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的追究处理,根据事件等级按以下标准执行:
1.Ⅰ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追究处理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取消3年内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同时停止2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若其指导教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取消指导教师3年内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停止2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件发生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主要负责人全年常规绩效扣发70%,分管负责人扣发80%,相关责任人扣发90%,直接责任人扣发全年常规绩效。取消相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2年内评优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4)对相关单位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综合考核评定等次为“不达标”等次,业绩绩效扣发20%。
2.Ⅱ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追究处理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取消2年内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同时停止1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若其指导教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停止1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件发生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主要负责人全年常规绩效扣发30%,分管负责人扣发40%,相关责任人扣发50%,直接责任人扣发90%。取消相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12个月。
(4)责任单位当年年度综合考核评定等次为“基本达标”等次,业绩绩效扣发10%。
3.Ⅲ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追究处理
(1)直接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取消1年内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同时核减1年内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2)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若其指导教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核减1年内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件发生的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给予以下经济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常规绩效扣发10%,分管负责人扣发20%,相关责任人扣发30%,直接责任人扣发50%。
(4)取消相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当年评优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12个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因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事故事件发生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律处分,并取消其1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1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并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减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的绩效。
第十七条对于分管校领导,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发生Ⅰ级实验室安全事件,取消分管校领导1年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扣发全年常规绩效的15%;发生Ⅱ级实验室安全事件,取消分管校领导1年内评优评奖资格,扣发全年常规绩效的10%;发生Ⅲ级实验室安全事件,扣发分管校领导全年常规绩效的5%。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或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事故事件,或1年内被学校下达2次及以上实验室安全隐患警示函的,可视情况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或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事件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对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根据责任的追究对象不同,具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贵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贵州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贵州大学管理人员履职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贵州大学绩效工作实施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的追究程序
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任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相关实验室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责任人和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如情节严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或校主要领导审批。
(一)实验室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所在二级单位在24小时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参与),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核实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
(二)调查报告经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上报,并协助调查和接受处理决定。如未被国家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校内Ⅰ级实验室安全事件处罚标准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应告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免责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日常管理中尽职尽责并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向学校教职工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申诉视为对处理决定无异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办法有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的,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贵大发〔2019〕182号)同时废止。